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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为:如果同一财产同时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押权,并且还被留置的,则先由留置人受偿该财产,然后再由抵押权人受偿,最后才由质押权人受偿,如果抵押没有设立抵押登记的,则此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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