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以下是关于联营纠纷地域管辖的详细解析及合理分配: (1)对于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针对联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此种情况下,应由该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权的确立。 (2)针对于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同样可以根据联营合同纠纷案由的规定来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应由该合伙型联营体的注册登记地所属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3)至于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依据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原则。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完成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尚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已届满且已经解散的,此时可适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1)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