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保险理赔是否拒付二手车 在交通意外事件中,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需按照预定履行其赔偿义务。若机动车在现行的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进行了改造或使用性质的变更,以至于危险程度随之上升,进而引发了交通事故,此时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在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进行赔偿,人民法院理应对此种诉求给予支持与认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